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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来源:普特威集团 日期:2021-11-15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闽农规〔2021〕8号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稳固我省生猪基础生产能力,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稳固我省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逐级压实责任,细化我省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分阶段实施调控措施,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稳固生猪基础产能,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90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数量保持在5000个以上,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和我省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91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82万头。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福建省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中各设区市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各地生产实际和2021年三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数,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季度数据为基数,其中每季度末和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统计数据为准,其余月末存栏量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省农业农村厅每月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省农业农村厅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省活猪、猪肉和玉米价格等监测动态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设区市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设区市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省农业农村厅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省活猪、猪肉和玉米价格等动态监测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适度更新淘汰低产母猪,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结合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增养补栏、减缓淘汰能繁母猪;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结合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向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发出调控产能的生产指导建议,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属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对全省设计存栏3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全省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和2021年9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各地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省和各设区市规模养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

(二)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

各地要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种猪场(含地方品种保种场)和规模养猪场,确需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养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养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三)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其中,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1万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参加调控基地建设,辖区内调控基地覆盖面不少于符合条件场数的60%。各设区市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实、汇总规模养猪场名单于2021年12月底前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统一制牌后于2022年2月上旬前完成挂牌(标牌式样见附件2)。此后每年2月上旬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四)加强规模养猪场生产监测和引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加强辖区规模养猪场数量的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波动情况,积极引导规模养猪场科学合理调控产能。鼓励和支持由畜牧行业协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引导规模养猪场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设区市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猪粮比价低于5:1)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

(二)加强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各设区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设区市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督促考核。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养猪场。各设区市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将参照农业农村部做法,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并强化结果应用。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

  1.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2.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3.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P0202111114232148003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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